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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吉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厂家

交换机 03-0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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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吉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吉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江西“带血行李箱案”嫌疑人谢磊为什么敢明目张胆打出租车?

江西“带血行李箱案”嫌疑人谢磊为什么敢明目张胆打出租车

在犯罪嫌疑人中,他们高估了自己的低估,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嫌疑犯注定要永远相信自己的智慧,并根据最佳情况行事。因此,有一小部分东西是无法估计的,他将被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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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具体来说,我很聪明。如果我把尸体放在后备箱里,就不会有任何痕迹,没有人会找到它,也不会有任何问题。或者,即使有问题,出租车司机也很愚蠢,不会报警。

当然,结果与他预期的不同。尸体被放在电车车厢里。重量太大了。手提箱能承受吗?血液不断地从体内流出。这个手提箱可靠吗?装尸体的箱子有气味吗?司机会发现吗?如果被发现,它会报警吗?

最后的结果是司机发现了并报警。虽然罪犯暂时逃走,但他的住所和外貌已经暴露。今天到处都是朝阳人,他能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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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嫌疑犯将在短时间内被捕。最好的办法是迅速投降。

首先这种行为其实并不奇怪,因为想要的是抛尸,如果不抛尸那么会被发现的时间提早,最主要的是他其实内心有侥幸心理,毕竟不抛尸那么尸体怎么处理呢,很有可能是他应该没有看过杭州碎尸案,或者说他***有可能并没有准备的那么充足,属于比较仓促的***,想通过抛尸延缓案发的时间,甚至认为可以永久掩盖。

如果不抛尸把尸体留在案发现场,那么被发现的时间会很快,不抛尸被发现是百分之百,而抛尸了他认为自己还有机会,觉得没有找到尸体最多变成失踪,而发现尸体就是命案,命案跟失踪区别是非常大的,他有可能想把命案变成失踪案,这样让自己不会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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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光天化日之下使用行李箱运输尸体,而且还是打的运尸,这种方法很多人说是愚蠢,其实并不愚蠢,因为他自己应该没有车,选择打车是一种无奈,再者他认为应该没有人怀疑,毕竟案件还没有被发现,所以拉行李箱出行这种方法属于普遍,没有人会觉得很奇怪,通过行李箱运输尸体这种属于一种伪装。

只是他在细菌上面处理不好,有血水渗透出来,同时他自己搬不动行李箱,让司机看出来行李箱很重,加上有血水渗透出来,这些细节都被细心的司机看在眼里,随口一问犯罪嫌疑人由于心虚紧张,一下子就露馅了,最终弃尸逃跑,说白了就是嫌疑人高估了自己的伪装水平,低估了公民的洞察力。

他认为自己的各方面伪装都做得很好,认为没有人能发现行李箱里面的尸体,加上他觉得白天运尸没有人会怀疑,因为***抛尸埋尸运尸这些都是晚上偷偷的进行,属于比较普遍的,晚上拉着一个重重的行李箱出门鬼鬼祟祟的容易让人怀疑,白天拉行李箱出门这种社会中比较普遍,更容易隐藏,至少他反其道而行之。

嫌疑人为什么敢明目张胆地拉着带血、发着恶臭的行李箱乘坐出租车?归根结底,还是存有侥幸心理。试想,如果不是司机多个心眼,让他开箱看看,这起******是不是就没那么早被发现了呢?谢某也就有了更多的时间去毁尸灭迹和逃跑了呢?

如今,嫌疑人已经被抓获,这也充分说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就算逃跑,又能躲到哪去?能逃跑哪去呢?那些躲了几十年的人,到头来不还是被警方抓获归案了吗?再说了,潜逃的日子能好过吗,每天担惊受怕的。

所以啊,人,千万不能犯罪,可一旦犯了罪,小状劝您还是主动向警方投案,这样还能争取个宽大处理,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只想着逃跑,到头来,还可能因为没有悔罪表现而被从重处罚呢。

顺便说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

1、谢某选择逃跑和躲藏,是否构成窝藏罪

不构成窝藏罪。一来,窝藏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这里的“犯罪的人”指的是自己以外的人,也即“他人”,不是自己;二来,犯罪之后选择逃跑和躲藏,也是人之常情,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会被另行定罪处罚。

2、如果谢某躲在自己家里,家人知情不报,会不会构成犯罪?

首先,家人不会构成窝藏罪,因为他躲藏的处所是自己的家,并不是家人特意为其提供的隐藏处所。但是,如果家人知道他犯了罪,仍然为他提供其他地方供他躲藏的话,那就涉嫌窝藏罪了。

其次,家人知情不报,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做虚***证明包庇,从客观表现上来看,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单纯的知情不报,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并不会构成包庇罪。

最后,小状要说的是,如果犯了罪,一定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为逃得过警方的“法眼”,也不要以为闭口不谈就拿你没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吉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吉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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