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最新建筑垃圾清运政策-深圳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情况


本文目录一览:
- 1、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 2、深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3、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正)
- 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 5、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 6、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河道畅通,根据***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3、深圳经济特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环境卫生规定。在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方面,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地点放置、倾倒、焚烧垃圾,包括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废水、污水和余泥渣土,违者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深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法律主观:管理建筑垃圾的办法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定义是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4、深圳市的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计量与收费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九条指出,处置费用的缴纳应遵循我市现有的明确规定,确保合规性。第十条强调,所有进入受纳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持有由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其他当地认可的证件,并携带运输联单。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正)
1、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深圳市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办法旨在控制各类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等。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区环保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3、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是指执行《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所发生的,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未包括的部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活动。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第六条 市、区人民***(以下简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3、深圳经济特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环境卫生规定。在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方面,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地点放置、倾倒、焚烧垃圾,包括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废水、污水和余泥渣土,违者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主观:管理建筑垃圾的办法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定义是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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