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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深圳建筑垃圾清运费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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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深圳建筑垃圾清运费指导价格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物业小区垃圾承包合同2、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物业小区垃圾承包合同

1、清运地点:乙方负责清运甲方委托的地址。清运频次:乙方需保证生活垃圾每日清运两次。清运时间:首班在上午8:00前完成,次班在下午15:00至16:00。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生效日起至结束日止。

2、承包时间及费用 保洁承包时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保洁费暂定每月元。

3、垃圾清理承包 合同范本 1 甲方: 乙方: 为了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保持村庄整洁。根据同建同治卫生整治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甲方将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乙方,现签订如下合同: 乙方负责将全村垃圾池(筒)的垃圾及时清运焚烧。 承包期限自20_年3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0日止。

深圳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深圳建筑垃圾清运费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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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使小区物业规范化,改善居民服务环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承包协议内容,共同遵守执行: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位置:城市区路号;占地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5、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提升小区物业规范化及服务质量,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经业主商定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物业管理承包合同。

6、第一条:承包的内容、面积、地点 甲方将位于 共计 平方米的物业承包给乙方管理。第二条:承包经营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甲方名义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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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经济特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环境卫生规定。在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方面,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地点放置、倾倒、焚烧垃圾,包括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废水污水和余泥渣土,违者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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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河道畅通,根据***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3、深圳经济特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环境卫生规定。在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方面,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地点放置、倾倒、焚烧垃圾,包括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废水、污水和余泥渣土,违者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6、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主观:管理建筑垃圾的办法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定义是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化回收利用。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市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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