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生活垃圾清运政策-长沙生活垃圾清运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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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法律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个人混投垃圾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单位混投垃圾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规定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混投垃圾的罚款标准。
2、法律分析:长沙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批准日期: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可知《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单位内部的垃圾容器、垃圾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清运。停车场、各类市场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各管理单位必须设专人及时收集,并负责清运。各种摊点(担)产生的生活垃圾,从业者必须随时收集,倒入垃圾站内。
5、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项行为的,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批准的
1、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批准日期: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可知《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院关于印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通知,该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3、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第29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5、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199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长沙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禁止在围挡外堆放材料、机具和建筑渣土;车辆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泥浆水不得向路面排放。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6、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长沙建筑垃圾费标准2022年
1、建筑垃圾清运费可按面积或户型来计收,具体标准为: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3元。
2、按重量收费。根据长沙物业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2022年介绍显示,是按重量进行收费的。长沙,别称星城,湖南省辖地级市、省会、特大城市,***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长株潭城市群中心城市。
3、在某些地区,垃圾费根据垃圾产生量计算,如每吨60元至90元不等。在另外一些地区,垃圾费可能按人头或房屋面积收取。对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一些地方按人头收费,标准为6元至6元/人一月。
4、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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