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交换机

临汾生活垃圾清运评审意见,临汾生活垃圾清运评审意见公示

交换机 07-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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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临汾生活垃圾清运评审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临汾生活垃圾清运评审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

农业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什么

最近两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气的清理所谓的“大棚房”。而一些不了解农业和农村朋友肯定会对“大棚房”和大棚看护房有些迷糊,下边我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所谓的“大棚房”,其实就是借着农业生产之名在耕地、农田建设大棚,却在大棚里新建住房、开办农家乐甚至经营其他的休闲***场所。简而言之就是挂着农业生产的名义、占用着宝贵的土地却在干着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事。这些用来经营或者居住的大棚就是“大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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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近一些年,一些人利用监管不力的条件或者钻法律的空子,在一些农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面积有大有小、用途多种多样,但无一例外的都在侵占我们有限的耕地和农田。而且,一些“大棚房”的建设规模以及装修程度丝毫不与豪宅有什么相差之处,***山、喷泉、***,应用尽有,对有限的耕地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这样的土地想再恢复成可以耕种的状态需要付出的资金和人力消耗是非常巨大的。为了遏制“大棚房”的蔓延势头以及明晰“大棚房”的定义,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对现有以及正在建设的“大棚房”进行了集中的拆除,目的就是保护我们现有的耕地。可以说,“大棚房”的建设就是对耕地的掠夺和破坏,也是百害无一利的做法。

而大棚看护房就不同了,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在审批之后建设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用的房子。比如说果园看护所需的小房子,规模化大棚种植蔬菜所需的看护房,比如说水产、牧业所需的看护房等,这些才是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必须的看护房。除了需要经过审批之外,对看护房的建设面积、地理位置都有一些要求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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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范畴内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彻底整治?大棚看护房指什么?

前一阵子各地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大棚房问题整治,大棚房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名词,不太懂的人可能会认为,大棚房说的就是咱们平时买菜的那些大棚市场,其实并非如此。大棚房主要是指城乡范畴内一些违规违章建筑,说实话我也不明白为什么要把这些违规房称为大棚房。

大棚房的整治,在我们这里从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说起来算是压力比较大,工作任务很重的,因为在农村像这种违规乱盖的大棚房不在少数,都哪些属于大棚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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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在承包地内随意搭建房屋的。在农村,很多人会承包土地,有的人是为了搞种植养殖,有的人其实就是为了承包土地来乱盖乱建,降低经营成本。在我们这里就有一处“大棚房”,是在承包地内盖了一个造旧厂房,整个生产、灌装流水线都搭建的很完善,可是尽管承包人想投机取巧,天真的以为地是自己承包的,就拥有在上面盖房经营的权利。殊不知他难逃卫星云图的“法眼”,早已被列入“大棚房”图斑,最后只得被拆,损失只能个人承担。

第二种就是不符合规格的看护房。看护房就是指那些承包土地来搞种植,用来看护种植物的小房。比如说,在我们这边,种苹果的比较多,有的一家就能有好几十亩的苹果地,每年在苹果上市的季节,山里都要有人看着,防止到手的苹果被偷走,老农民辛苦了一年,就等着苹果成熟后卖钱,万一再被小偷惦记上,把苹果偷走,那就惨了。所以一般这种人家就会在让你盖一个小看护房,里面放一些农用具,或者是偶尔住着看护果园的。看护房的面积是有要求的。如果不足30平可以视为看护房,不属于大棚房,也就说不需要被拆,但是超出30平的,所谓看护房就不合规了。

前几年有些企业组织,农业种养大户利用国家提倡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政策,以低价把农民的承包土地流转(租)到手,然后在这些土地上建框架玻璃大棚,建别墅,庄园,商品房开发改变了土地性质和用途,触犯了国家耕地保护红线,对这类问题农民反映强烈,党和***高度重视下决心解决,国家成立了“大棚房”问题***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决心坚决彻底解决大棚房问题,这三类大棚房必须彻底解决: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在农业产业化项目中,为了看护和管理已投产的农业设施,农产品,国家允许经营者建单层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並没有生活设施的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农业大棚为幌子,以修建配套设施为名,修建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的建筑物,比如修建别墅、农家乐等等。现阶段更是有人为了在农村有别墅住,更是通过土地流转得到土地后,修建几个大棚或者农业设施,然后以修建配套用房的名义,修建别墅。针对这一现象,去年10月份,辽宁省已经这对这一现象开启了***。

国家《土地管理法》、《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里面对于这类农业配套设施即大棚房是作了相关规定的,其中规定:一切配套设施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也就是说,我承包一亩地的大棚,只能有30多个平方的土地可用于建设配套设施,这个是指所有配套设施的规模。

另外,争议最大的一点并不是配套设施规模的问题,主要是在于配套设施功能不明确,名义上面是生产用房,实际上被开发成农家乐,乡村别墅等等,简直就是挂起羊皮卖狗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临汾生活垃圾清运评审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临汾生活垃圾清运评审意见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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