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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最新

交换机 04-05 34
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最新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社区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2...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社区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
  2. 2021年垃圾清运费取消了吗?
  3. 村民和村里签的垃圾清运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吗?有何依据?

社区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居民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取入户收取的方式完成征收工作;二是纳税企业垃圾处理费,委托地税局代收;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和非纳税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城管收费办征收。征收标准按《哈尔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要求收取。

百姓关注的城镇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主要是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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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社区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辖区所有社区、企业、单位全部纳入街道集中清运范围之内。按照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社区、企业、单位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

2021年垃圾清运费取消了吗?

2021年垃圾清运费没有取消。而且针对不同的垃圾清运费标准会有所不一样,如有毒的会比较多,还有不进行分类的也要加收一定费用。因为现在垃圾清运大部分都是给别人承运公司整,由***部门进行管理。所以,2021年垃圾清运费是不会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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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和村里签的垃圾清运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吗?有何依据?

很多村里面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都是雇用本村村民为主,为了清运工作顺利进行,村民和村里都会签垃圾清运合同,兽医真灼看法认为,这样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

第一,村委会不算行政机关。村委会里面的干部都是村民自己选出来的,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只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机关,行政行政,就是行使***的机关单位,包括镇***啊,国土局啊,财政局啊等等,他们的工作业务或者行使的职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村委会本身没有什么***去行使,只是为了方便管理村民的事物而成立的组织。

第二,清运合同的作用。村民与村里签的垃圾清运合同是为了载明村民清运垃圾的要求以及获得的酬劳等内容,并形成对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的一种文书,就是为了避免一些村民只领钱不好好清洁村里的道路,或者村里面不给村民按时发放工资。清运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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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所以说村民与村委会签的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了。

简单来说,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第一,主体不适格。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机构,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机构的职能。第二,客体不适,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属于带有服务性质的有偿合同,不属于行政法约束的范畴。第三,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村委会不属于“官”的性质,不具有行政职能。因此,上述问题不属于行政合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活垃圾清运监管办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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